什么是双向证书?探究双向证据的概念
一、引言
在信息化时代,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需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信息的真实可靠,双向证书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那么,什么是双向证书?本文将从定义、特点、作用和应用场景等方面,对双向证据的概念进行详细介绍。
二、双向证书的定义
双向证书,又称为双向证据,是一种能够证明两个主体之间关系或交易的凭证。
它不仅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存在,还能够通过验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双向证书通常包括两个方向的信息:一是从一方到另一方的信息,二是从另一方返回一方的验证信息。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通过交换信息以达到证明和验证的目的。
三、双向证书的特点
1. 双向性:双向证书的核心特点在于其双向性,即信息的传递和验证是双向的。这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 真实性:双向证书能够证明某一事实的真实存在,避免虚假信息的产生。
3. 完整性:通过双向验证,可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防止在信息传输过程中被篡改。
4. 安全性:双向证书通常采用加密技术,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四、双向证书的作用
1. 保障信息安全:双向证书能够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信息被篡改或伪造。
2. 促进交易安全:在电子商务等场景中,双向证书能够证明交易双方的身份,确保交易的安全进行。
3. 提高信任度:通过双向证书的验证,可以提高双方之间的信任度,促进合作和沟通。
4. 法律依据:在某些法律诉讼中,双向证书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为案件提供有力的支持。
五、双向证书的应用场景
1. 电子商务: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向证书可以证明买卖双方的身份,确保交易的安全进行。
2. 社交媒体: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双向证书可以用于证明用户之间的关注、好友等关系。
3. 金融服务:在金融业务中,双向证书可用于验证交易双方的身份,保障金融交易的安全。
4. 医疗健康:在医疗领域,双向证书可用于证明医疗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电子病历、医疗证明等。
5. 政务领域: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双向证书进行身份认证,提高政务服务的效率和安全性。
6. 物联网:在物联网应用中,双向证书可用于设备之间的安全通信,保障物联网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双向证书的实施流程
1. 颁发证书:由权威机构或第三方平台为双方颁发双向证书。
2. 信息交换:双方进行信息交换,包括个人信息、交易信息等。
3. 验证信息:接收方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验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 确认证书:若信息验证通过,双方确认证书的有效性。
5. 完成交易或合作:在确认证书有效后,双方可以继续完成交易或合作。
七、结论
双向证书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在信息化时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双方之间的信任度,为交易和合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双向证书的应用场景将越来越广泛,为各个领域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数字证书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egates问的是数字证书,而非数字签名,这两者经常相关联,但不是一个概念。 数字证书是数字形式的标识,与护照或驾驶员执照十分相似。 数字证书是数字凭据,它提供有关实体标识的信息以及其他支持信息。 数字证书是由成为证书颁发机构(CA)的权威机构颁发的。 由于数字证书有证书权威机构颁发,因此由该权威机构担保证书信息的有效性。 此外,数字证书只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有效。 数字证书包含证书中所标识的实体的公钥(就是说你的证书里有你的公钥),由于证书将公钥与特定的个人匹配,并且该证书的真实性由颁发机构保证(就是说可以让大家相信你的证书是真的),因此,数字证书为如何找到用户的公钥并知道它是否有效这一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至于这个公钥有何用则属于另一个主题:公钥加密。 也解释一下吧。 公钥加密属于“非对称密钥”加密,为了解释得更清楚,先说下“对称密钥”加密。 举个例子,如果发件人希望加密邮件,那么发件人需要知道纯文本中的字母 A 的每个实例都将被密钥更改为密码中的字母 D;纯文本中的字母 B 的每个实例都将更改为密码中的字母 E,依此类推。 使用此密钥(采用“将字母前移三位”的算法),纯文本中的单词“help”将加密为“khos”密码。 当收件人收到密码邮件时,需要将它重新转换为纯文本,方法是使用密钥来解密信息,在本例中即是将字母后移三位,从而撤消更改。 在本例中,发件人和收件人必须将密钥保存在隐秘的地方,因为任何知道密钥的人都可以使用它来解密并阅读邮件。 密钥丢失会使得加密变得毫无价值。 此外,算法的强度也很重要。 未经授权的一方可以获取加密后的密码,并通过根据密码来确定密钥的方法,设法破解加密。 请注意,发件人和收件人使用的是相同的密钥。 此类加密称为“对称密钥”加密,因为双方使用相同的密钥。 注意这个示例中,算法强度相当小。 我们所说的“公钥加密”是使用两个密钥,而不是使用一个共享的密钥。 一个密钥(称为“私钥”)是保密的。 它只能由一方保存,而不能各方共享。 第二个密钥(称为“公钥”)不是保密的,可以广泛共享。 这两个密钥(称为“密钥对”)在加密和解密操作中配合使用。 密钥对具有特殊的互补关系,从而使每个密钥都只能与密钥对中的另一个密钥配合使用。 这一关系将密钥对中的密钥彼此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公钥与其对应的私钥组成一对,并且与其他任何密钥都不关联。 由于公钥和私钥的算法之间存在特殊的数学关系,从而使得这种配对成为可能。 密钥对在数学上彼此相关,例如,配合使用密钥对可以实现两次使用对称密钥的效果。 密钥必须配合使用:不能使用每个单独的密钥来撤消它自己的操作。 这意味着每个单独密钥的操作都是单向操作:不能使用一个密钥来撤消它的操作。 此外,设计两个密钥使用的算法时,特意设计无法使用一个密钥确定密钥对中的另一个密钥。 因此,不能根据公钥确定出私钥。 但是,使得密钥对成为可能的数学原理也使得密钥对具有对称密钥所不具有的一个缺点。 这就是,所使用的算法必须足够强大,才能使人们无法通过强行尝试,使用已知的公钥来解密通过它加密的信息。 公钥利用数学复杂性以及它的单向特性来弥补它是众所周知的这样一个事实,以防止人们成功地破解使用它编码的信息。 如果将此概念应用于前面的示例,则发件人将使用公钥将纯文本加密成密码。 然后,收件人将使用私钥将密码重新解密成纯文本。 由于密钥对中的私钥和公钥之间所存在的特殊关系,因此一个人可以在与许多人交往时使用相同的密钥对,而不必与每个人分别使用不同的密钥。 只要私钥是保密的,就可以随意分发公钥,并让人们放心地使用它。 使许多人使用同一个密钥对代表着密码学上的一个重大突破,因为它显著降低了密钥管理的需求,大大提高了密码学的可用性。 用户可以与任意数目的人员共享一个密钥对,而不必为每个人单独设立一个密钥。 (等待3点的球赛,无聊中)
什么是双向担保
双向担保即指在担保方为你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同时,你也向该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常见于通过担保公司进行的贷款业务中。
民法中应收集哪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民事证据有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这里所指的证据种类是指作为证据资料的不同表现形式。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的提交,举证的责任分配等进行地规范。 一、书证(一)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各种书面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 但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面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等。 书证具有以下特征:(1)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2)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3)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 (二)文书的种类文书是证书的抽象载体,为了便于运用书证和核实书证的真实性,可以根据各类文书的特点加以分类:1.公文书和私文书。 根据制作者的身份不同,文书可以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 公文书通常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 我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也被称为公文书。 私文书是指公民个人制作的文书。 区分公文书和私文书的意义主要在于判断各自真实性的方式上有所不同。 对公文书真实性的判断侧重于看该文书是否系有关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而对私文书则主要看文书是否由制作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质疑公文书的真实性时,可采用向制作单位调查询问的方式加以核实。 质疑私文书时,则需要通过核对笔迹、印章以及其他文书鉴定方法加以核实。 理论上,提出公文书作为书证的人无须对该公文书的真实性加以证明。 而提出私文书的人则应当对该私文书的真实性加以证明,对方无疑议的除外。 2.处分性文书与报道性文书。 处分性文书是指记载以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文书,如合同文本、变更合同的协议书、遗嘱、授权委托书等。 报道性文书是指仅记载某事实,而无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目的的文书,如记载有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信件、日记等。 有关联的处分性书证能够直接证明有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而通常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有关联的报道性文书虽然对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证明作用,但其证明通常具有间接性。 3.普通文书与特别文书。 普通文书是在制作方式和程序方面没有特别的要求,仅仅记载某些事实的文书,如信件、日记、借据、收条等。 特别文书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按照特定形式或程序制作的文书,如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经公证证明的合同文书等。 由于特别文书的制作具有一定要求,文书记载的内容比较完善,真实性程度更高,因此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4.文书根据其不同的制作方法及相互关系,可以分为原本、副本、缮本、影本、节录本、译本、认证本。 原本是指由文书制作人最初制作的原始文书。 副本是指该文书的全部内容照原本制作,对外具有与原本同样效力的文书。 缮本是指抄缮原本全部内容的文书。 影本是指影印原本全部内容的文书。 缮本和影印本都不具有与原本同等的效力。 节录本是指摘录原本部分内容的文书。 译本是指将外文的原本翻译为我国文字的文书。 认证本是指通过认证程序对其真实性加以证明的文书。 (三)书证的提出当书证为提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持有时,持有该书证的当事人可直接将其提交给法院,但如果该书证为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时,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书证作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收集。 另外,有证据证明该书证确实为对方当事人持有,而该当事人又拒不提供的,根据《证据规定》一第75条的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四)书证的证据力书证要具有证据力,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书证是真实的;其二,书证所反映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的作用。 据此,根据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可以把书证的证据力分为形式上的证据力和实质上的证据力。 书证形式上的证据力是指该书证中所表达的意思或思想确系制作该文书的人所为,是否具有形式上的证据力涉及书证的真伪问题。 所谓实质上的证据力是指该书证的内容有证明待证事实真伪的作用。 书证要有实质上的证据力,首先必须具有形式上的证据力,没有形式上的证据力,不可能存在实质上的证据力,而仅有形式上的证据力未必一定有实质上的证据力。 二、视听资料(一)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的证据方法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随着电子产品日益普及化,在诉讼中人们也越来越多地使用视听资料。 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 视听资料利用了现代科技手段储存音像和数据,因此具有易于保存的特点。 视听资料中反映音像的资料还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比较直观地再现了案件当时发生的过程,但另一方面,视听资料也容易被人利用技术手段加以篡改。 (二)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1.视听资料由于易于通过技术手段加以篡改,因此,法院审判中就不能将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如有经过伪造、剪辑、拼接的迹象,模糊难以辨认的音像资料等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经过技术处理能够消除疑点的视听资料仍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视听资料必须是合法取得的,才具有证据效力。 虽然证据都必须具有合法性,但由于视听资料的获得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较,在其收集过程中常有侵害合法权利或违反法律的现象发生,因此更强调其合法性。 《证据规定》也强调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非法获得的视听资料包括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手段窃听、窃照所获得的视听资料,以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等。 对于所谓“偷录、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 三、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 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 在我国,证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单位证人,另一类是作为自然人的证人。 单位作为证人要出庭作证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位作证。 (二)证人证言的运用1.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 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适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2.以下几类人不能作为证人:(1)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真实情况的陈述,因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 (2)诉讼代理人与证人的地位是冲突的,因此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作证人。 (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如果在自己参与的案件中作为证人就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因此这些人不能在案件中作为证人。 3.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上述关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这些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言在证明力上要小于其他的证人证言。 4.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因为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进行质询,不易判断证言的真实性。 如果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的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词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这里所指的视听资料应当是证人作证的音像资料。 所谓“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5.证人证言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6.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从合理性上讲,应当由当事人先行对证人进行询问,然后,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再向证人询问。 为了防止受法庭审理的干扰,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7.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如何负担是诉讼实践中一个比较大的问题。 根据《证据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何谓“合理费用”在没有法律规定时,应当由审判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其常识予以判断。 四、当事人陈述(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中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如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诉讼请求根据的陈述、反驳诉讼请求的陈述、反驳对方证据的陈述、关于其他程序事项的陈述等。 而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是指那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如关于争议法律关系形成事实的陈述。 基于趋利避害的特性,当事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比较,易夹带虚假的成分,为了追求胜诉,当事人可能向法院做一些不真实的陈述,这是当事人陈述的特点。 (二)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力鉴于当事人陈述不同于其他证据的特点,因此,一方面,法院在认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力时往往还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来证明当事人陈述本身的真实性。 另一方面,只有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时,不能证明其主张。 《证据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由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明作用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因此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就要弱得多。 五、鉴定结论1.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因此,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只有在申请重新鉴定,并经人民法院同意时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重复鉴定是过去鉴定制度运行中比较大的问题。 为了避免无必要的重复鉴定,《证据规定》明确只有在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才能准予申请重新鉴定。 这些情形是:(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一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鉴定结论通常是通过鉴定书的形式加以表达的。 鉴定书是否具有相应规定的内容将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据力。 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鉴定书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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